案情简介:
何XX于2016年10月16日在某某祭祖时,因为没有注意点燃的蜡烛燃烧到旁边的杂草并蔓延到旁边的林地,因而引起火灾。当时,上诉人在发现起火的时候已经在努力救火,但因为自身是一个残疾人,灭火有一定的障碍。并且是在野外,呼叫人员帮忙有困难,上诉人在意识到自己救不了火灾的情况,马上拨打119火警报警,让消防大队及时敢过现场救火。但因火势过猛,正值秋风,火势蔓延得很厉害,最后导致25公顷的森林被烧。
因此, 一审判决“何XX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”
办案思路:
一审量刑畸重。因此当事人想要上诉,并当即找到林春丽律师来办理这个案件。上诉犯的罪名是失火罪,主观是过失犯罪,主观上恶意危害不大,其次,上诉人是一个离异的残疾人,家里有一个九十岁的老母亲要抚养,上诉人是该被扶养人的唯一抚养人,另外还有一个在上初中三年级的孩子需要照顾,而且所在家庭也是贫困低保户,家庭确实困难。在案发前,上诉人是没有一个老实的农民,没有任何犯罪前科,遵纪守法,且年龄较大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: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宣告缓刑。上诉人是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民,在案发前,安分守己,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,邻里相处融洽,案发之后,也极力的控制火情,也积极的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,没有任何一丝隐瞒案件细节,仅是由于家庭属于贫困户,无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,但是如今家属也在积极的取得受害人的谅解。为了和谐社会、家庭,为了给以上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特请求二审法院,对上诉人判决刑罚适用缓刑,以彰显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。
综述,上诉人在发生判决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量刑畸重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。
办案结果:
二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