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燕秋律师主页
林燕秋律师林燕秋律师
139-7858-9616
留言咨询
林燕秋律师亲办案例
失火罪上诉获改判缓刑
来源:林燕秋律师
发布时间:2017-12-25
浏览量:629


案情简介:

何XX于20161016日在某某祭祖时,因为没有注意点燃的蜡烛燃烧到旁边的杂草并蔓延到旁边的林地,因而引起火灾。当时,上诉人在发现起火的时候已经在努力救火,但因为自身是一个残疾人,灭火有一定的障碍。并且是在野外,呼叫人员帮忙有困难,上诉人在意识到自己救不了火灾的情况,马上拨打119火警报警,让消防大队及时敢过现场救火。但因火势过猛,正值秋风,火势蔓延得很厉害,最后导致25公顷的森林被烧。

因此, 一审判决“何XX犯失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。”

办案思路:

一审量刑畸重。因此当事人想要上诉,并当即找到林春丽律师来办理这个案件。上诉犯的罪名是失火罪,主观是过失犯罪,主观上恶意危害不大,其次,上诉人是一个离异的残疾人,家里有一个九十岁的老母亲要抚养,上诉人是该被扶养人的唯一抚养人,另外还有一个在上初中三年级的孩子需要照顾,而且所在家庭也是贫困低保户,家庭确实困难。在案发前,上诉人是没有一个老实的农民,没有任何犯罪前科,遵纪守法,且年龄较大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》: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,可以依法宣告缓刑。上诉人是一名老实本分的农民,在案发前,安分守己,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,邻里相处融洽,案发之后,也极力的控制火情,也积极的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,没有任何一丝隐瞒案件细节,仅是由于家庭属于贫困户,无法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,但是如今家属也在积极的取得受害人的谅解。为了和谐社会、家庭,为了给以上诉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,特请求二审法院,对上诉人判决刑罚适用缓刑,以彰显我国刑法罪责相适应原则。

综述,上诉人在发生判决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认定事实不清,量刑畸重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,重新作出公平公正的判决。

办案结果:

二审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


以上内容由林燕秋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林燕秋律师咨询。
林燕秋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1610好评数63
  • 服务态度好
  • 咨询解答快
广西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普罗旺斯交通银行大厦5楼
139-7858-9616
在线咨询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林燕秋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508*********79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全国
  • 咨询电话:
    139-7858-9616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广西贵港市荷城路1108号普罗旺斯交通银行大厦5楼